一、书面证据
悔过书、保证书等:当婚姻一方的出轨行为突然被曝光,出于各种原因,可能会写下 “悔过书”“保证书”“协议书” 等。这些书面材料中,若明确承认出轨事实,详细描述出轨的经过、对象等关键信息,便会成为证明对方出轨的有力证据。比如,丈夫在出轨被妻子发现后,写下保证书,坦承与某女有不正当关系,并承诺不再犯,该保证书在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中就具有重要价值。
双方往来书信、邮件等: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书信、电子邮件,若包含暧昧内容、约会安排或情感表露等,都可作为出轨证据。例如,在邮件中,两人讨论下次见面的时间地点,或是表达对彼此的爱意,此类邮件经过公证后,其证明力会更强。不过要注意,需保留原始邮件,防止被篡改或删除。
单位处理材料:如果供职单位发现员工存在出轨行为,并对此作出处理决定,相关文件材料也可作为证据。比如,单位因员工出轨引发不良影响,对其进行警告处分的文件,其中提及出轨事件的相关内容,可侧面证实出轨情况。
二、电子证据
聊天记录:微信、QQ、短信等聊天记录是常见的电子证据。若能获取配偶与第三者之间露骨的聊天内容,如表达爱慕、分享亲密行为细节、安排私密约会等,无疑可作为出轨的有力证据。但要注意,需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,比如手机,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。为增强证据效力,可对聊天记录进行录屏,或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。另外,私自查看对方手机获取聊天记录在合法性上存在争议,最好通过合法途径,如经对方同意查看,或在法庭要求下查看。
通话记录:查询配偶与疑似出轨对象之间频繁的通话记录,尤其是特殊时间段(如深夜、凌晨等)的通话情况,可作为出轨线索。不过,私自查询他人通话记录可能涉及侵犯隐私等法律问题,较为稳妥的方式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,通过合法程序获取。通话记录若显示两人频繁且长时间通话,结合其他证据,可进一步佐证出轨事实。
社交媒体动态:微博、抖音等社交平台上,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互动、评论、点赞等也可能成为证据。比如,两人在微博上频繁互动,发布暧昧评论,或者在抖音上共同出现在同一视频中且行为亲密,这些动态可通过截图、录屏等方式保存。但要注意,需证明账号的实际使用者为配偶及第三者。
三、视听资料
照片和视频:清晰显示配偶与第三者有亲密关系的照片或视频,如在公共场合牵手、拥抱、亲吻,甚至更亲密行为的影像资料,是直观的出轨证据。获取此类证据时,要确保手段合法,不能通过非法安装摄像头、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等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获取。在公共场所,如公园、商场、餐厅等,偶然拍摄到的相关画面,只要符合法律规定,均可作为证据使用。例如,在餐厅用餐时,发现配偶与第三者举止亲密,用手机拍摄下的视频就可能具有法律效力。
录音资料: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,或是配偶与第三者之间承认出轨关系的录音,都可作为证据。当事人可自行偷录采集,但要注意录音环境,保证声音清晰可辨,且录音过程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比如,在家中客厅,配偶与第三者通话时承认出轨,被当事人无意间录制下来,该录音若能证明通话双方身份及出轨事实,便具有证明效力。
四、证人证言
知晓出轨事实的邻居、朋友、同事等的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证据之一。例如,邻居经常看到配偶与第三者一同出入住所,或者朋友发现两人在聚会中有亲密行为,这些证人若愿意出庭作证,其证言在法庭上会有一定作用。不过,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,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。同时,证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,且证言内容应客观真实,不能存在偏袒或虚假陈述。在收集证人证言时,最好让证人以书面形式写下所知晓的情况,并签字确认,以便后续使用。
五、其他证据
开房记录:配偶与第三者的酒店开房记录可证明两人在特定时间、地点共同居住。但获取此类证据难度较大,且涉及隐私问题,通常需要通过合法申请,由法院或相关有权部门依法调取。若有证据显示配偶与第三者频繁在酒店开房,且结合其他证据,可有力证明出轨行为。
消费记录:查看对方的信用卡账单、支付宝账单、微信支付账单等消费记录,若存在酒店住宿、购买情侣用品、赠送昂贵礼物给特定异性等异常消费情况,可作为出轨的疑点证据。例如,发现配偶信用卡账单中有多次在同一家酒店的消费记录,且消费时间与工作、出差等正常行程不符,同时还有购买女士高档首饰的记录,而该首饰并非送给自己,这些消费记录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,增加证明力。
出行记录:飞机票、火车票、汽车票等出行票据,若显示配偶与疑似出轨对象共同出行,或者在同一时间段前往同一目的地,也可作为辅助证据。另外,车辆的行车记录仪(如果有)若记录到配偶经常前往可疑地点,或者借助公共交通的订票信息等显示的异常出行轨迹,都可能为调查提供线索。
在武汉调查婚姻出轨证据时,务必遵循合法途径,确保所获取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。非法获取的证据,如通过非法监听、偷拍等手段取得的证据,可能不被法院采信,甚至可能使取证方面临法律责任。同时,在收集证据过程中,要保持理性和冷静,避免因情绪冲动而做出过激行为,进一步损害自身权益。